医疗器械进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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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进口许可

医疗器械进口分为《医疗器械法》第15条规定的进口业许可和按品目办理的进口许可、认证或申报。器械按潜在危害性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受理机关不同,许可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须办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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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我们如何为您办理

01

等级与类型判定

确认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及属于1至4级中的哪一级,等级与实质等同性决定适用进口许可、认证还是申报。

02

设施与质量体系

预先具备质量检验所需设施及制造与质量管理体系。委托医疗器械试验检验机构进行质量管理试验的,可不设试验室或试验设施。

03

委任质量负责人

须设置负责进口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业务的质量负责人,备妥资格证明文件与在职证明,并保持定期教育履修状态。

04

申请进口业许可

向进口场所所在地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提交第1号格式申请书,同时申请一个以上的进口许可、认证或办理进口申报。

05

品目许可与申报

3、4级等许可对象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提交,认证、申报对象向韩国医疗器械安全信息院院长提交,并附技术文件及制造所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06

领证与事后管理

自申请之日起25日内获通知。取得许可后须遵守标示记载事项、报告副作用、报告进口实绩,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更新。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Q. 医疗器械如何分级?

A. 根据使用目的及对人体的潜在危害程度分为四级:1级(几乎无潜在危害)、2级(低)、3级(中度)、4级(高度)。判断标准包括与人体接触的时间、侵入程度、是否向患者输送药品或能量等(《医疗器械法》第3条第2款、施行规则第2条附表1)。

Q. 进口业许可与进口品目许可有何不同?

A. 两者都必须取得。进口业许可是以进口医疗器械为业者取得的营业许可(第15条第1款),进口许可、进口认证、进口申报则是针对各品目的产品许可(同条第2款)。第15条第3款规定,申请进口业许可时须同时申请一个以上的进口许可或认证,或同时办理一个以上的进口申报。

Q. 向哪个机关申请?

A. 受理窗口分开。进口业许可以第1号格式向进口场所所在地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申请(施行规则第29条第1款)。品目许可中,进口许可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第3号格式)申请,进口认证与进口申报向韩国医疗器械安全信息院院长(第5号、第7号格式)提交。

Q. 各等级分别适用许可、认证还是申报?

A. 原则上3、4级为许可,2级为认证(限食药处公告品目),1级为申报。但2级器械若不属于公告的品目类认证对象,也不属于认证公告对象,或与已取得许可、认证或已申报的医疗器械在结构、原理、性能、使用目的、使用方法等方面不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属于许可对象。

Q. 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A. 进口业许可应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将许可与否通知申请人。若在该期限(处理期限延长时为延长后的期限)内未通知许可与否或处理期限延长事项,则视为在期限届满次日已作出许可(依据第6条第8款、第9款,并依第15条第6款准用于进口)。品目许可视等级与补正情况,可能需要数月。

Q. 许可有有效期吗?

A. 有。进口许可、进口认证、进口申报的有效期为自取得许可、认证或申报受理之日起5年(第49条第1款)。上市后调查对象器械自第8条之2的审查结束之日起5年。继续进口须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更新(同条第3款),有效期内未实际进口的医疗器械原则上不得更新(同条第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