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如何为您办理
选址与业种审核
确认拟经营业种是否属于韩国标准产业分类的制造业(C,10~34),并决定采用个别选址还是计划选址,同时确认是否属于过密抑制圈域等行为限制地区。
工厂设立批准
工厂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须取得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的批准。入驻产业园区并与管理机关签订入驻合同的,视为已取得批准。
建筑许可与开工
工厂设立批准申请须在建筑许可申请或建筑申报之前提出。建筑许可时,道路占用、排放设施设置、消防同意等16种许可经协商后拟制。
竣工与设备安装
取得建筑物使用批准并完成机械装置安装。使用批准后、制造设施安装前,也可先就工厂建筑物本身申请登记。
竣工申报
自取得最终建筑物使用批准并完成机械装置安装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长、郡守、区厅长或管理机关提交工厂设立等竣工申报书。
工厂登记
受理竣工申报的行政厅将其记载于工厂登记簿。登记时,饲料制造业、食品制造加工业等19种登记、申报、许可经协商后拟制。
常见问题解答
Q. 什么是工厂?
A. 指具备建筑物或构筑物、构成物品制造工序的机械装置等制造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为经营制造业而设的营业场所,且从事统计厅厅长公告的韩国标准产业分类所定制造业(C,10~34)。非制造业不属于本法工厂登记对象。
Q. 何时须取得工厂设立批准?
A. 工厂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厂,新设、扩建或变更业种(合称"工厂设立等")者,须取得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的批准,变更已批准事项时亦同。但轻微事项的变更以申报代替。依据:《产业集聚活性化及工厂设立相关法律》第13条第1款。
Q. 不足500平方米就不能申请批准吗?
A. 可以申请。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工厂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者,若欲取得第13条之2规定的许可、申报、执照、批准、解除或用途废止等拟制效力,亦可申请工厂设立等的批准。实务上为取得许可拟制效果而自愿申请批准的小规模工厂并不少见。
Q. 入驻产业园区时批准程序如何?
A. 无须另行取得工厂设立批准。法第13条第2款规定,①取得第20条第2款批准的;②依第38条第1款正文及第2款签订入驻合同及变更合同的;③依总统令规定的其他法律取得工厂设立相关许可、认可、执照等的,视为已取得工厂设立等的批准。施行令第19条第4款还列举了自由贸易区入驻合同、《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第45条的事业计划批准等。
Q. 批准处理需要多长时间?
A. 经由工厂设立支援中心申请的,市长、郡守或区厅长应自收到文件之日起20日内(相关法令另有规定许可及批准事项期限的,依其期限)向中心长通报批准与否或批准处理延迟事由。逾期未通报的,视为在期限届满次日已作出批准;通报延迟事由的,可在10日内延长处理期限。
Q. 取得工厂设立批准可一并解决哪些许可?
A. 拟制发生于两个阶段。建筑许可阶段包括道路占用许可、下水道设施设置许可与排水设备、个人污水处理设施申报、专用自来水设置认可、自用电气设备工程计划认可与申报、消防设施建筑许可等同意与危险物制造所等设置许可、开发行为许可、临时建筑物许可与申报、废弃物处理设施设置批准与申报、大气、水质、噪声振动排放设施设置许可与申报、特定土壤污染管理对象设施申报等16种;工厂登记阶段还有饲料制造业、食品制造加工业等19种登记、申报、许可经协商后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