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汽车运输事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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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汽车运输事业许可

货物汽车运输事业许可依《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第3条分为一般(20辆以上)与个人(1辆)。须确认车库地、货物赔偿责任保险与从业资格,先签发预备许可证,并在20日处理期限内签发许可证,每5年申报许可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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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我们如何为您办理

01

许可类型与欠格审核

确定属于一般货物汽车运输事业(20辆以上)还是个人货物汽车运输事业(1辆),并就申请人与法人任职人员一并核查法第4条的欠格事由。

02

确保车库地并取得确认书

在主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的市、郡或同一道内接壤的市、郡设置车库地,向车库地所在地的市长、郡守、区厅长申请车库地设置确认。确认书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发。

03

提交许可申请书

在第3号格式货物汽车运输事业许可申请书上附具附件,向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市、道知事提交。

04

审核与签发预备许可证

主管机关审核附件齐备与否及是否符合国土交通部长官公告的业种供给基准后,签发第3号格式货物汽车运输事业预备许可证。

05

签发许可证

主管机关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确认欠格事由有无、货物汽车登记与否、车库地设置等许可基准、货物赔偿责任保险加入与否、货运从业资格持有与否后,签发第4号格式许可证。

06

运费申报与事后管理

属于申报对象的运输事业者应预先申报运费与费用。自取得许可之日起每5年应申报许可基准相关事项;轻微变更为申报对象,其他许可事项变更为变更许可对象。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Q. 一般与个人如何区分?

A. 法第3条第1款将一般货物汽车运输事业定义为"在20辆以上范围内使用总统令规定数量以上的货物汽车运输货物的事业",将个人货物汽车运输事业定义为"使用1辆货物汽车运输货物的事业中,由总统令规定的事业"。施行令第3条第1款将一般的基准数量确定为20辆。

Q. 向何处申请?

A. 法条上的许可权人为国土交通部长官,但实际主管机关是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市、道知事(施行规则第4条第1款)。非法人者以住所地为准,但在住所地以外设有营业场所、共同营业场所或办公室经营运输事业的,以该处为主事务所。营业所、货物处理所及配置于营业所的货物汽车,由其所在地的市、道知事管辖。

Q. 许可处理需要多长时间?

A. 主管机关审核附件齐备与否及是否符合供给基准后签发预备许可证,并应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确认以下五项后签发许可证:①法第4条各号的欠格事由有无;②货物汽车登记与否;③车库地设置等是否符合许可基准;④货物赔偿责任保险或共济加入与否;⑤货运从业资格持有与否。

Q. 车库地应设在何处?

A. 应设在主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的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特别自治道、市、郡(广域市的郡除外),或同一道内与之接壤的市、郡。但利用共同车库地、公营车库地、货物汽车休息站、货物码头、地方自治团体条例规定的设施作为车库地的,也可利用接壤的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或道内的设施。

Q. 车库地设置确认书如何取得?

A. 向车库地所在地的特别自治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或区厅长提交第1号格式车库地设置确认申请书。车库地非自有的,须附租赁合同书。行政厅通过行政信息共享确认住民登录表誊本(法人为登记事项证明书)、土地登记簿誊本、土地台账、土地利用计划信息后,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发确认书。

Q. 许可基准是什么?

A. 法第3条第7款就许可或伴随增车的变更许可规定两项基准:①符合国土交通部长官考虑货物运输需求按业种公告的供给基准;②符合货物汽车数量、车库地等运输设施及国土交通部令规定的其他基准。但ⓐ临时许可的;ⓑ临时许可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许可的等情形,不适用供给基准。